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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医药代表来院进行推广活动的公告

日期: 2021-12-01   浏览量: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相关规定,促进廉洁行医。我院已制定《佛山市HOME-壹号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试行)》,对医药代表来院进行推广的活动进行规范,现公告如下:

一、医药代表包括药品、医用耗材、检验诊断服务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代理机构聘请的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宣传、推广等事项的工作人员。

二、医药代表来院进行推广活动,必须遵守“三定三有”原则,即“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医院纪检监察室全程监督“三定三有”的执行情况。

三、医药代表来院进行推广活动流程

1.预约登记。根据业务范围与医院相应职能部门预约(联系方式见附件1),填写《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见附件2)发送至相关职能部门电子邮箱(见附件)预约登记。

2.等候通知。医院职能部门、纪检监察室审核同意后,通知医药代表在规定时间来院接洽。接待时间为每月10、25日(非工作日顺延至下周一),可根据工作安排适当调整。

3.接待日工作。收集医药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关于新药、特药、新耗材、新仪器、新设备等信息介绍。

四、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

1.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2.医药代表身份证明。

3.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

4.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5.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6.其它的相关产品详细资料。

医药代表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法律要求,符合职业道德标准。

医药代表宣传的药品安全信息应当以临床前研究结果和利用统计学及药物安全标准进行评估的临床研究总结报告为基础。

医药代表介绍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五、严禁医药代表私自进入医院、科室开展推销、为商业目的统方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由纪检监察室约谈涉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并记入诚信档案;必要时停止采购其一切供应产品;情节严重的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纪检监察室、保卫部门组织人员不定期巡查,发现医药代表违规与非指定部门和医务人员接触的,一律予以驱离。如医务人员被医药代表纠缠,应坚决予以驱离,并于12小时内向纪检监察室报告,说明有关情况。

七、已与医院开展合作的供应商到医院进行送货、安装、巡检、维修、培训或其他合同约定业务,或供应商响应医院招投标公告来医院递交资料、洽谈等的,不在此办法管理范围。但开展各项日常工作,只能到指定职能部门严格按规定流程进行接洽。办事完毕,应即刻离开,不得随意到门诊、病区或其它部门走动。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1 医药代表接待预约部门联系方式

附件2 佛山市HOME-壹号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

友情链接:
电话: 0757-82279085(医院本部) 0757-83283155(同济西门诊) 0757-66631622(城南门诊部)

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河滨路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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